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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发生事故、乘客开门致人损害该由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就交通事故纠纷相关问题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admin   日期:2026-01-13

11月9日消息,据央视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于今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该司法解释拟针对“开门杀”、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等情形作出规范,意见征集的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当机动车因租赁、借用等情况导致所有人、管理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且该损害责任归属于机动车一方的。

当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且被侵权人一并要求机动车使用人以及所有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时,由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负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则在自身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不过各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相加,不得超过被侵权人依法应获得赔偿的损失总额。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若机动车乘车人开门导致他人受损,被侵权人提出的乘车人责任主张,应归入机动车一方责任范畴。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保险人若以乘车人并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理由,主张不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指出,当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机动车一方人身受损时,若机动车一方能提供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一方存在过错,且提出由电动自行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全面考量行为人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以及事故各方交通工具的危险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征求意见稿还对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偿搭乘人受损、以挂靠方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形作出了规定。

最高法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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